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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6  查看次数: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宜的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条  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科级以下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
3.负责集中管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科级干部
1.申办人填写《唐山学院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其申办证件意见,所在单位登记申办人信息等情况。
3.纪委办公室审核。
4.党委组织部审批。
5.党委组织部为申办人出具相关证明
6.申办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7.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完成后立即交到本单位做好备案登记。
8.申办人所在单位须在接到证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科级以下教职工
1.申办人填写“审批表”。
2.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其申办证件意见,所在单位登记申办人信息等情况。
3.纪委办公室审核。
4.人事处审批。
5.人事处为申办人出具相关证明。
6.申办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7.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完成后立即交到本单位做好备案登记。
8.申办人所在单位须在接到证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基本程序同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程序。申办人将获批后的“审批表”交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出国(境)情况进行备案登记。校属各单位在放寒暑假前一个月,五一、十一假前半个月的每周三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同时提交汇总好的出国(境)备案登记表及“审批表”。党委办公室在申办人出行前对属于涉密人员范围的申办人开展保密谈话。
第五条 教职工可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因私出国(境),除上述时间外,如遇临时紧急情况需出国(境)的,科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科级以下教职工由所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办人在入境后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上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1.在规定时间内因私出国(境)的,寒暑假结束后,全体教职工报到当天或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校属各单位根据因私出国(境)备案情况收取申办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于当天统一交到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进行保管。如不能按时归还,申办人须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2.在非规定时间因私出国(境)的,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入境后(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及时交回所在单位,校属各单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在申办人归还3个工作日内交到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
3.已领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但确定不出行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安排出国(境)管理员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备案、领用及归还等管理工作,严禁个人自行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审查出国(境)事由、时间及地点等。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的教职工,在证件申办和出国(境)审批时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教职工,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纪委负责对党员教师或监察对象进行相关审查。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要做好对申办人的相关安全教育工作。申办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将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经督促仍不上交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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